12330282688011591A/2023-18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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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2023-08-14
面向社會
慈政辦發〔2023〕63號
有效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慈溪市低效工業用地改造提升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14日
慈溪市低效工業用地改造提升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意見(試行)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低效工業用地整治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浙政辦發〔2023〕12號)和《慈溪市老舊工業區塊改造提升攻堅行動計劃(2022—2026)(試行)》(慈政辦發〔2022〕24號),為進一步推進工業集聚區建設和制造業空間騰換攻堅行動,提升存量工業用地產出效益,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鼓勵工業集聚區內企業提容改造。加快老舊工業區塊的有機更新和擴容利用,推動工業設備上樓,在工業集聚區控制線內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批準實施的智能化改造提升、新興產業轉型等項目,在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前提下,通過提高開發強度、增加建筑容量、開發地下空間等方式增容提質,容積率宜高則高,一般不低于1.5,鼓勵2.0以上;對企業自用的,提高的容積率不增收土地價款,同時免征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并允許將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鼓勵優勢企業盤活利用低效用地。鼓勵畝均綜合評價A、B類的優勢企業兼并、收購、受讓低效企業廠房(土地)并實施增資擴產項目,對從受讓起兩年內,給予項目固定資產(設備、建筑工程、兼并受讓廠房土地費用)投資額3%、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并優先保障能耗指標和污染物排放指標;優先保障工業集聚區內畝均綜合評價A、B類企業利用周邊零星用地、“批而未供”用地。
三、支持工業用地零星歸宗聯合改造。支持相鄰地域的企業進行聯合再開發,各聯合體成員可打破權屬界線置換土地,根據批準的聯合開發方案及約定的比例將產權分割登記到聯合體成員名下,涉及出讓終止期不一致的,可通過補繳差額年限土地價款重新確定出讓終止期,重新登記的不動產權證數不得超過聯合開發前的原不動產權證數。支持同一企業對名下多宗相鄰土地進行歸宗重新布局改造。
四、推進低效工業區塊連片改造提升。鼓勵鎮(街道、園區)以“十化三場景”為導向,以國資企業、村級集體為主實施“工改工”連片改造。對連片改造提升的區塊范圍面積在100畝以上(收儲項目100畝以上),基建廠房改造累計計劃總投資額(剔除土地取得成本)1億元以上,改造后仍以工業用地性質為主,容積率不低于2.0,積極爭取列入寧波及市本級標志性工業區塊連片整治提升項目計劃。對列入計劃項目,當年新開工土地面積25畝以上的,按實際新開工土地面積給予2萬元/畝、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區塊內企業改造提升。
五、提質升級一批小微載體。鼓勵國資企業、村級集體、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在工業聚集區內,利用存量低效工業用地建設一批標準廠房、產業集聚點等小微載體,對工業集聚區內占地面積25畝以上或建筑面積達4萬平方米以上,容積率2.0以上且以出租為主、管理規范的拆除重建類小微載體,小微載體竣工投運后,按建筑面積給予2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支持小微載體投資運營主體招引市外優質中小微企業,對小微載體年實繳畝均稅收超過15萬元以上的,給予投資運營主體及引進企業一定獎勵。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低效工業區塊改造、小微載體建設項目融資支持,支持國有產業基金、鎮村共富基金等投向小微載體,為村級集體提供直接融資支持。
六、推進小微企業集聚提質發展。鼓勵工業集聚區外企業搬遷、騰退入小微載體,對租用或購置3000平方米以上標準廠房的制造業企業,年實繳畝均稅收超過15萬元以上、畝均稅收增長超10%的,給予20元/平方米/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支持國資企業持有標準廠房實施“以稅定租”“先租后售”,對達到約定稅收標準的優質企業可按國有企業產權管理規程優先出租或轉讓廠房。鼓勵被征收拆遷的小微企業,以土地置換建筑面積方式進入市屬國資公司開發建設的小微載體,按照建筑面積給予最高不超過200元/平方米補助。
七、加強工業用地轉讓管理。對本市范圍內各類導致工業用地國有用地建設使用權轉移的行為,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和《慈溪市工業用地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意見(試行)》規定的工業用地企業股東股權轉讓,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按規定受讓方(包括股權轉讓企業)應當與屬地政府簽訂履約協議,受讓履約方原則上須是本地注冊的工業企業。嚴格規范工業用地分割轉讓,工業用地原則上不得分割轉讓;原有廠區拆除重建后確需分割轉讓的,須按宗地分攤,且應確保滿足安全、消防、環保及獨立使用功能等要求,原則上不允許按獨用宗地分割方式進行分割轉讓;分割轉讓項目實施“先租后售”制度,承租企業經考核實際年度畝均稅收達到15萬元/畝以上,項目符合我市經濟轉型、產業升級導向,確保不改變土地用途、符合節約集約利用原則,經市政府同意后才可分割轉讓。
八、支持現狀工業用地實施“零增地”改造和更新轉型。對規劃用途已調整的現狀工業區塊,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工業集聚區規劃,允許其按照程序依法批準后調整回工業用途;對規劃用途已調整但5年內暫不實施的區域(除負面清單外),且不存在違法改變功能、違法出租等情況的,允許上年畝均綜合評價A、B、C類企業實施技改和新擴建工業項目;允許工業企業利用中心城區的存量工業用地,建設新電商集聚平臺用于制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互聯網+”等融合發展,改造后地塊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需與區塊城市設計相匹配,停車位配建標準需考慮項目的實際需求及對周邊交通影響等問題,改造方案須經市政府同意后才可實施。
九、鼓勵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充分利用現有低效工業區塊,通過整體開發保障性租賃住房,優化工業園區配套服務,有效盤活存量工業用地資源,具體獎勵政策按《慈溪市促進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運行獎勵方案》(慈住房辦〔2023〕2號文件)執行。
十、支持收購低效工業資產再開發。對土地使用權人無法或無意愿繼續開發建設,或者因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低效用地整治等需騰退空間的,除履約協議另有約定外,可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屬國資公司按國有收儲、司法拍賣方式收購;市屬國資公司對老舊園區進行連片整體開發時涉及小塊民營企業用地時,在確保整體項目資金平衡前提下,可報經市政府批準后,通過征遷方式取得土地;工業用地取得后,市屬國資公司應會同土地所在鎮街及相關部門科學編制再利用方案,并通過“退二優二”“退二進三”“復墾還田”等方式有效盤活國有資產,實現保值增值。鼓勵市屬國資公司將持有的工業資產用于規劃建設小微企業創業園等小微載體。確有需要的,可在符合相關規劃及政策法規的基礎上,經市政府同意后通過用地性質改變、規劃條件變更、產權分割等方式提升購得資產的市場價值。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后30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五年內已列入征收拆遷儲備項目的區域除外),以上市級財政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相關實施細則分別由市經信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另行制定發布;凡涉及因上級政策調整或社會經濟形勢發生變化而需調整本政策內容的,另行研究制定。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檢察院,
各人民團體,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黨、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15日印發